1981年6月24日下午7时50分,正当华灯初上,在厦门市区西北方向蓦地窜起一道亮光,随之一声巨响,闪光过后,浓烟弥漫,一片漆黑,迹象表明那里发生了一场灾祸……
对公安民警来说,社会上任何异常迹象都会引起职业性的敏感和反应。正在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立即打电话向市公安局报告。市局领导闻讯后率员飞速奔赴现场,一时间,300多名公安民警从四面八方涌至出事现场,消防队以最快速度架起万支光的卤素灯。当地驻军、市卫生局、交通局、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也派出大批人员前来。
现场位于厦禾路和斗西路交叉口处,事故发生在一辆从轮渡码头开往火车站满载乘客的通道式公共汽车(车号13-30671)上。车辆被炸毁,车上人员伤亡惨重,并殃及路上行人和周围建筑物。
图片
中央和省、市领导对这起爆炸案极为重视。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抢救工作。北京市公安局、省公安厅以及相邻地、市公安机关连夜派出刑侦技术人员,日夜兼程赶到厦门支援。
7月1日,省公安厅领导在厦门召开全省公安处、局长和刑侦科长紧急会议,动员和部署全省公安机关齐心协力,尽早侦破此案。
出事现场一片狼藉,令人触目惊心,惨不忍赌。被炸汽车前节车厢支离破碎,中轮护板被冲击波抛到23米远的地方,左边单座第七只椅架全被抛出车外,有的坐垫飞到50米开外的屋顶上。离汽车80多米远的地面落有不少汽车部件碎片,横跨马路的高压电线被炸断,周围的建筑物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。
人员伤亡惨重,当场死亡29人,伤84人,送医院抢救死亡11人。许多死难者的尸体残缺不全;有20具尸体被抛出车外,其中一具抛落在离炸点60多米远的一户人家凉台上;附近人行道、树上、屋顶上都溅有血渍和碎尸片;在90多米远的一家工厂围墙内还发现死难者的头皮、颅骨。
图片
经过反复勘查认定,爆炸中心点是在前节车厢左侧单座第六位右前方、距右前椅脚20厘米被炸得最为严重的通道地板上。炸点地板底下的钢梁从上到下被炸裂掀开,长达70厘米;变速器掉落在地面上,散发着浓烈的炸药味;车轮外胎局部呈粉碎状,轮鼓凹陷;位于炸点右下方45度,相距30厘米的变速器、万向节里嵌有碎布片;马路地面3平方米范围内,见有大小不等的凹缺105处;前车厢这个窟窿周围尸体受伤严重,倒卧成堆;座椅、窗户、车顶盖都严重炸毁,还可看到许多衣物被炸成喷射残留的纤维。
在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和厦门大学化学系、海洋系以及当地驻军、市公交公司、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的大力协助下,办案人员认真收集从炸点中心周围物体和尸体伤口等处的检样,运用气相色谱等仪器分析,并结合爆炸后现场气味,爆炸时光亮颜色,证实爆炸物是硝铵类炸药。
9月1日,公安部126研究所、北京市公安局的有关专家用9千克、6千克、3千克等不同量的硝铵炸药进行试爆,经鉴别证实9千克的炸药与“6·24”案件的破坏相似。
图片
在清理错综复杂、头绪纷繁的现场时,公安民警从清查40具尸体和现场遗物入手,一丝不苟地对每具尸体进行拍照、录像、初验、编号、标位,经法医逐具检验。对现场收集来的24麻袋、520多件遗物,采取分区收集、分袋集中的办法,组织30余人过筛分类,请死难者家属和伤员辨认遗物中的工作证、会议证、介绍信、乘车月票等有照片和姓名、住址的证件。
在短短的5天内,就有39具尸体被查清和认领,另剩下一具尸体和一些钢卷尺碎片,4件衣裤碎片无人认领。
这具无名尸抛落在现场西北方向距炸点36米的市木材公司围墙内,无头、无脚、无手、无衣着,显然是从最强烈爆破点被冲击波抛出的。尸身右侧的伤势重于左侧,右下腹部被炸开,这是紧靠炸点,炸力来自身体右下方的原因所致;从残躯骶骨中取得一段10号铁丝,经比对与前车厢加固的铁丝型号一样,认定是坐在紧靠炸点的前车厢左侧第六位被炸死的。
无主遗物中的钢卷尺碎片,经集中连接起来辨认、核对,判断是一把沪产2米长的钢卷尺,经试爆认定钢卷尺系爆炸前与炸药放在同一包装物里。4件衣裤碎片,是在解体检查炸点下面的变速器、万向节时发现的,经鉴别认定是一件墨绿色厚绒衣,一条蓝色棉毛运动长裤、一条红色棉毛运动长裤、一条本省邵武县服装厂缝制的草绿色纱卡运动短裤,这4件衣裤也是最接近爆炸点的。
经省中心检验所鉴定和摹拟试爆认定,4件衣裤炸前是与炸药放在同一包装物里的。
因此,将无名尸和无主遗物作为查明本案的重大线索。
图片
爆炸案发生后,厦门市公安局抽调143名民警组成专案组,集中优势兵力专案专办。专案人员采取“滚雪球”的方法,深入访问死难者的亲友、伤员和幸存的司乘人员。通过逐人调查,互相核对,全部查清了160名乘客的姓名、住址,只有无名尸不明来历。继之拟出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调查表,即“6·24”爆炸案件车上人员携带各类包装情况表和车内、外人员审查情况统计表。对每个人的乘车原因、携带物品、爆炸前坐、立的位置及所见所闻,逐项调查列表。
经过20多天反复核查,澄清了当时人员或坐或站的位置和携带物的放置地方。唯有前车厢左侧第六位(即炸点)乘坐者姓名和来历不明。
据当时站在通道上的陈汉强回忆说:“第一至第六位坐的都是男的,外地人,第六位乘客约二十六七岁,国字脸型,皮肤较黑,单眼皮,理平头偏长,体格健壮,身上很脏,不像本地人。”
伤员刘丽珍、林淑珍两人回忆说:“此人腿上放一黑色提袋,双手护着,神态异样,衣着不像厦门人,看样子有二十六七岁,肘骨较粗,理'平头’发型,穿旧衬衣,不干净,左腿拱起,右脚踩在车板上,坐位旁有个较大的黑色旅行袋。”刘还说:她因寻找座位,来回在前车厢走过两次,脚曾碰到通道地板上的旅行包,触感比较硬。
图片
这些情况进一步证实前车厢左侧第六位是无名尸生前乘坐的位置,炸点处放的旅行包也是无名尸生前携带上车的,无主遗物就是无名尸的。
为了查破此案,省公安厅先后在厦门市召开了4次全省性的协作会,就调查无名尸一事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发出通报,并根据尸体检验和目击者回忆,画出无名尸生前体貌、特征摹拟像,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层层发动,分片包干,开展群众性的大查找。各级党政领导都把查找“6·24”爆炸案的当事人作为一件大事,亲自动员,并指定一位公安处、局长具体负责,组织专门力量抓基层,抓落实。
厦门市各级党政领导亲自动手,实行全党动员,全民发动,把破案工作作为全市突出任务来抓,组织各方面力量,查深查透。即:
(1)审查近年来隐蔽战线掌握的与境外及敌特有关的案件线索;
(2)全面普查全市男性20至30岁常住人口,对120名下落不明的居民要逐个查清下落;
(3)认真查清外来流动人口,特别是能直接接触炸药、雷管的基建工地、采石场的外来民工,共查核7000多人,其中20至30岁下落不明的123人均做了查证核实;
(4)对于6月20日至24日发案前离开的外来旅客1500人,涉及24个省、市、自治区、155个县、市均分别发函、发电报调查;
(5)在发车点、轮渡码头附近一带深入查访船员、小贩、码头工人、三轮车工人及乘凉群众2657人;
(6)结合调查、清理、收缴非法私有爆炸物和侦破盗窃、贩卖爆炸物品案件,以物找人,计收缴了枪支5支、子弹29037发、手榴弹430枚、炸药1252.5千克、雷管3223发、导火线4602米以及匕首等其他凶器。
科技手段对无名尸的年龄、身高、体态、伤痕、生理、病理、血型、寄生虫、生化、胃肠内容物等进行全面检验和鉴定,关键在搞准身高、年龄、血型、体貌特征。经上海市公安局技术科、江西省公安厅技术科技术人员推算:无名尸的身高约1.76米,查寻范围定在1.72米~1.8米;年龄为27岁左右,查找范围定在25岁至30岁;取心血化验,血型A型,胸肌宽厚,肌肉发达。
图片
在调查无名尸的过程中,全省共排出2500多名下落不明人员,发现重点线索60多条,逐一进行查证、排除。
在排查中发现惠安县洛阳公社流氓盗窃犯张志鸿在扣押中,于1981年4月21日跳楼逃跑后去向不明。其特征与无名尸相似,当过打石工,懂得炸药知识,扣押时从其住宅中搜出黄色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线。同年5月,张犯曾写信给香港的姘妇,要她来厦门鹭江饭店五楼会面;并扬言要制造爆炸,与姘妇同归于尽。
专案人员立即与晋江警方配合,经过20多天的侦察,终于在其妹夫家将张犯捕获,把这条线索否定。
1981年3月25日,有个署名“闽志刚”的人,从南安县官桥镇投寄一封匿名信给《福建日报》社,声称“连连上诉,不得回音,若不然王志刚(注:制造北京火车站爆炸事件的反革命分子)将是我的好榜样”。
为查明写匿名者是否“6·24”爆炸案的炮制者,省公安厅派工作组与地、县公安机关联手,经过三个月侦察,查明写信人是晋江县内坑公社湖美大队一个18岁青年,主要是因为他被生父遗弃,生活困难,多次告状得不到解决。
这条线索也否定了。
省劳改局对“6·24”汽车爆炸案发生前的在逃犯和劳教人员逐一排查,发现宁化劳改独立大队在逃犯黄可芬的年龄、体貌、特征与无名尸酷似;且该犯被捕前曾非法买卖炸药、雷管;1979年9月17日破窗越狱逃跑后去向不明。
专案组认为这是一条重要线索,决定把黄犯列为重点嫌疑对象。在确定黄可芬为重点嫌疑对象后,省公安厅又召开专门会议,布置调查黄犯逃跑后的行踪,并印发有黄犯的人头相片、指纹、笔迹等内容的通报,送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核查。同时专案组还派出大批人员分头查访黄犯的亲属、朋友,对黄犯被捕前、逃跑后的活动或落脚过的三明、宁德、建阳、温州、丽水、金华等地,也派员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调查。
图片
专案组参战人员,冒着严寒酷暑,爬山越岭,历时9个月,先后到过4个省、市的13个地区、67个县、市,查访了498人,终于查清了黄可芬的情况。
黄可芬,化名吴国汉、陈志平、陈宝平,男,27岁,高小文化,1953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渎浦公社斗南村,1957年随父母迁居福建省顺昌县大干公社白石村;兄弟6人,该犯排行第六,从小好吃懒做,不务正业;1975年因非法炸鱼、伪造票证、盗窃等行为被拘留过;1978年5月因结伙盗窃、买卖炸药、雷管等罪行被逮捕;翌年6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1979年9月17日破窗越狱逃跑,先后到过邵武、浦城,并两次潜回浙江老家,后又窜到福鼎县苍岭采石场找打石工蔡大振买炸药。
据蔡大振交代,黄犯被捕前曾向他买过两次炸药、雷管;逃跑后又向他买过1包炸药(3千克)、5发雷管,还说他“要到三明炸鱼”。
专案人员还分别到5个劳改农场和顺昌、福鼎等地,在当地警方协助下,查访了128人。据经常与黄犯接触的刑满释放人员吴联意说:他与黄可芬从小一起长大,熟悉黄的情况,黄常说“吃在嘴上,死在路上,一根吊子扛在肩上”。
关押在顺昌县看守所的张文辉、唐海江二犯提供说:黄走到那里,炸药、雷管带到那里,懂得一点用电知识,在狱中无火柴点烟,他即用牙膏皮夹棉花接电灯头引燃;还煽动张、唐二犯,企图偷民兵的枪拦路抢劫,用电雷管引爆炸死他所怀恨的两个基层干部。
图片
黄的二姐黄林梅、外甥蔡祖川还证实:黄从狱中逃出后曾两次到他家投宿,与蔡祖川同睡一床,穿的是红色棉毛运动衣裤。
同时有8个人证实,黄习惯身带一只2米长的钢卷尺,爱穿棉毛运动衣裤,直至逃跑后还是穿红色棉毛运动衣裤。
专案组根据大量的调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,黄犯长期搞买卖炸药和炸鱼,为人凶悍,胆大妄为,有作案因素和条件。
1982年3月15日,厦门木器厂工人许友聪到该厂仓库屋顶上翻修瓦片,发现一只被炸断已干缩的右手掌。
专案组得悉后立即赶到现场勘查。该手掌落点距“6·24”现场爆炸点142米,与无名尸被抛落的西北方向相同。
专案组认为,这只右手掌可能是无名尸的断肢。这只断掌经9个月日晒和风雨侵蚀,已干瘪发黑,指纹模糊,用普通方法不能捺印比对。
次日即送省公安厅检验,经技术人员反复试验、精心处理,终于获得较清晰的指纹照片,与早已确定的重大嫌疑犯黄可芬在押时留下的食指纹比对认定同一。
图片
1982年7月10日,厦门市公安机关经反复研究后,郑重地写出破案报告。报告中用大量的科学论据和外调旁证材料认定黄可芬是“6·24”汽车爆炸案的案犯。主要依据是:
(1)黄可芬的年龄、身高、血型、指纹、体貌特征与无名尸比对同一;
(2)黄是在前车厢左侧单座第六位紧靠爆炸点被炸死的,紧靠这个坐位的右边通道上放着一个大包携带物;
(3)与爆炸物混装在一起的有一只2米长的钢卷尺和红色运动裤等现场遗留物,与黄穿着的衣服相同;
(4)黄犯性情粗暴,为人凶悍,捕前以炸鱼谋生,曾非法买卖过炸药、雷管,有犯罪的因素和条件;
(5)经公安部126研究所复核无误,认定无名尸就是黄可芬。
当月28日,厦门市委、市政府向中共福建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呈报关于“6·24”汽车爆炸案的破案报告。省委、省府于9月6日批复:“同意,就是他。”
至此,“6·24”公共汽车爆炸案终于真相大白!
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,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,请点击举报。